公告

聊城市万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地址无办公人员,现公告送达《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昌人社监告字〔2022〕第36号)。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昌人社监询字〔2022〕52号)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经《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东昌人社监令字〔2022〕第35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壹万贰仟元(1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东昌府区奥森路77号;电话:8419686)。特此公告。

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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