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护好治病养老“钱袋子”
■ 本报通讯员 王希玉
近日,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养老诈骗案。
2009年12月至2011年10月,郭某系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制员工。2009年12月,其表妹窦某经郭某介绍,也出于对自己养老攒钱的需要,通过郭某从保险公司为自己和丈夫各购买分红型终身寿险一份,保费交纳期限为10年。每年窦某夫妻都将保费交予郭某,由郭某为其续交保费。
郭某在为窦某夫妇交纳3年保险费之后,不再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但是郭某隐瞒该事实,又连续收取窦某夫妇7年的保险费70258元。收取的这些钱,郭某并未上交保险公司,而是用于家庭支出、偿还债务等,致使窦某夫妻投保的保险因没有续交保险费而失效。窦某住院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才发现,郭某并未如约帮其交纳保险费。
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突出打击重点,贯彻落实“稳、准、狠”的总要求,坚决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坚决遏制养老诈骗犯罪蔓延。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养老诈骗案件81件,审结50件,判处被告人97人,其中3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