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七支队公告

王栋栋:

我支队关于你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一案已调查终结。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27日,我支队通过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川630712罚〔2023〕17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支队(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160号)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在公告期满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七支队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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