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修订《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 苑莘) 城建档案体现了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运行轨迹,与群众生活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息息相关。7月28日,记者从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今年3月底,原《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期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取消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将其改为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规定对于竣工验收后产生的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移交。《办法》还取消了对合格的工程档案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新增加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规定。《办法》修订后,达到了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大数据时代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内容条款较以往更加精准、细致、全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通过《办法》的修订,我市规范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压缩了档案移交时间,既从源头上保障了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又为建设单位顺利完成档案移交手续、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提供了保障。
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包括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共三大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就可以免费查阅、利用城建档案。但是在利用城建档案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档案,未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布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