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烟处〔2021〕第0112号

被处罚人:薛建明,男,汉族,现年32岁,个体,身份证号码:14232619890202061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40105121903,经营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坞城世纪花苑小区12号楼1号底商,住址:山西省临县城庄镇城庄村161号。

接举报后,2021年7月27日14时40分,临清市烟草专卖局石磊、徐金勇两名执法人员,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向被检查人薛建明出示执法检查证(号码分别为37158119、37158123)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曙光路中段未来城小区附近的、车牌号为晋A89CS7黑色大众轿车进行检查,当事人薛建明在检查现场,在其车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146条,合计3个品种,其中 “钻石(荷花)”67条、“中华(双中支)”27条、“中华(细支)”52条。卷烟外包装完好,条包透明纸光洁,卷烟商标纸印迹清晰,卷烟条包喷码分别为371526103897、371526103230、371526104249、371581105177、371581104747等。经询问,查获的卷烟为薛建明所有,运输车辆晋A89CS7黑色大众轿车为薛建明所有。当时驾驶车辆的司机为薛建明雇佣,司机姓名张小龙。当事人薛建明承认该批卷烟从临清收购打算运到山西省太原市。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也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当事人供述准备将该批卷烟运回其在山西太原市小店区经营的门市部中进行销售。当事人共收购卷烟146条,按当事人供述的“中华(双中支)”每条550元收购、“中华(细支)”每条500元收购、“钻石(荷花)”每条320元收购,计算出以上卷烟收购总额为62290元。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收购卷烟的价格证明,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当事人供述的进货价格不予认可。按照《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出具2020年度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的通知》(鲁烟计〔2020〕7号)有关规定,我局予以认定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货总额共计59437.72元。2021年7月30日,该批卷烟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

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有,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违法事实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出具2020年度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的通知(鲁烟计〔2020〕7号)。

本案未发现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及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核对确认,能够证明本案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文号为:临烟处告〔2021〕第0112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我局首先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政公司因无法电话联系到当事人,在保管期届满后将邮件退回。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当事人,我局采取公告送达,2021年10月21日在《聊城日报》予以公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和第七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清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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