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 赵森
刑释解矫人员如何重新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刑释解矫人员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是平安中国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但通过基层调研发现,诸如法治化水平有待提高、工作机制不完善、经费保障力度不够、基层治理水平有待提升、社会保障覆盖不全面、社会歧视问题突出、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原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置帮教的工作效能。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出发,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安置帮教领域立法、完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完善刑释解矫人员社会支持体系的一系列具体手段和措施,着力提高安置帮教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对刑释解矫人员重新犯罪诱因形成有效阻断,帮助刑释解矫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一)推进安置帮教领域立法,为安置帮教工作依法开展和后续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进一步完善安置帮教相关法律,是社会治理创新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要有法可依,把对刑释解矫人员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护纳入法治轨道,提高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和重新犯罪预防的法治化水平。一是要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动安置帮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研究制定全国性的安置帮教相关法律以及规范制度文件,明确规定工作性质、权利义务、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把工作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不同参与主体责任,统一工作标准,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和工作协同机制,构建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提升各级政府支持力度和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二是要调整安置帮教工作有关政策,完善分类管理精准帮扶。对于刑释解矫人员,如果不论其罪行类别、犯罪性质、监管期间表现、家庭困难程度、本人主观意愿等,一律要求对其实行安置帮教,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所以,要合理确定安帮对象范围,将刑释解矫人员按照再犯风险评估的结果划分为重点人员和一般人员,结合实际调整安置帮教期限,例如将一般帮教对象帮教期调整为一年,重点帮教对象帮教期调整为三年;或者仅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黑涉恶涉邪涉毒类犯罪、暴恐类犯罪、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部分特定重点人员列为安置帮教对象,其他监狱刑释人员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不再纳入安置帮教对象范围,更有利于将重点人员更好纳入视线,有针对性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对于重点人员,应侧重预防其重新犯罪;对于家庭特困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则更应侧重进行社会救助,切实解决这些人员生活实际困难问题,让他们重拾生活信心,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完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一是积极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强化党委政府统揽全局的核心作用。安置帮教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复杂,要压实属地责任,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切实将组织优势和系统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二是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优化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配置,在刑释解矫人员衔接、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上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衔接有序,形成工作合力,实现衔接、评估、管理、教育、帮扶全覆盖,整合力量促进重新犯罪治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健全安置帮教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分析会、调度会,推动各部门群策群力化解安置帮教衔接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难点和问题,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三是强化工作考核机制,明确民政、人社、公安、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协调处理疑难问题上的主体责任,并设定具体指标,避免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过程中出现相关部门扯皮、推诿现象,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积极推动将地方党委政府履行安置帮教工作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安置帮教衔接管理工作力量配备、经费保障等作为省域和市域社会治理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评价考核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把刑释解矫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绩效的具体指标。
(三)加大安置帮教经费保障力度
提高各级政府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视程度,推动财政部门建立安置帮教财务预算和增长制度,明确使用标准、条件和流程,将刑释解矫人员“必接”专项经费、专职社工经费、走访经费、刑释解矫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安置基地建设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刑释解矫人员帮扶基金,动员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将经费的社会来源与国家来源相结合,由基金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一是加强网格化治理力度。充分发挥网格员“人熟地熟”的优势,积极推动网格员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培训引导网格员把握走访调查环节、预警环节、帮教环节,在日常工作中关注刑释解矫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时疏导心理问题、加强法治教育,遇有突发事件及时管控,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二是发扬“枫桥经验”,开展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实现矛盾纠纷预防在前、化解在萌芽。积极组织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定期开展入户走访,搜集掌握婚恋家庭、邻里关系、山林土地、经济债务、口角琐事等各类“民转刑”苗头线索,建立排查台账。组织调委会、调解员针对性开展涉安置帮教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召开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调度会,由基层工作经验较丰富、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司法所业务骨干,调解经验较为丰富、群众基础较好的调解员以及镇(街)、村居法律顾问深度参与重点案件调处,避免矛盾的升级、激化、转化,提高调处力度和成功率,减少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推动命案防控工作提质增效。三是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下沉,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法律从业者、普法志愿者、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等,联合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丰富普法内容和普法形式,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四是突出重点管控帮教,组织加强刑释解矫人员情况摸排,及时掌握其个人信息、家庭情况、社区表现、社会生活等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以科学评估,分级分类施策,制定一人一策的帮教管控措施,开展针对性帮教。要将较低文化水平的单身男性、中年以上的无业人员以及涉毒盗窃、累犯、1年以下轻刑犯等情况列为重点帮教对象,建立重点人员帮教小组,量身定制“防范预案”,确保状态可控,鼓励和引导刑释解矫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将重新犯罪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五是统筹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协调联动。司法所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推动力量。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司法所的职能不断拓展,任务越发繁重,人少事多矛盾突出,统筹协调能力有限,难以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议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区涉及安置帮教工作的相应组织或机构成立委员会,统筹派出所、司法所、民政、人社、教育、工商等职能部门,同频共振,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建立健全会商研判机制,制定政策扶助措施清单,形成服务监管全覆盖工作格局。
(五)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加强对刑释解矫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的分析研判
一是完善刑释解矫人员的基础信息,理顺监所、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建立紧密联系,严格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寄送法律文书,及时登记造册落实一人一档,防止脱帮、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做到无缝衔接,巩固教育改造效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技术保障,开展政法业务协同平台建设,破除地域主义、本位主义,优化全国刑释解矫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全国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基层自治组织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刑释解矫人员户籍地核查和重点帮教对象线上通报列管业务模块,落实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居住地与户籍地安置帮教组织信息共享并定期通报情况,对刑释解矫人员动态数据进行统筹管理和数据共享,确保将再犯风险较高的刑释解矫人员纳入安置帮教管理范围,针对涉毒犯罪、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等加强省际协作,建立风险管控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三是加强对刑释解矫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的分析研判。加快推进重新犯罪风险预测预警预防平台信息化建设,推动刑释解矫人员重新犯罪风险指标数据库、智能预测模型、预警预防工作平台建设应用,建立健全动态信息采集、风险级别预测、预警预防决策、跟踪评估反馈等工作制度,研发全国性的刑释解矫人员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工具,加强犯罪趋势预测、分析研究,建立重新犯罪数据发布机制,为国家决策和社会治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提供有力支撑。
(六)深化刑释解矫人员权益保障机制
要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努力解决好刑释解矫人员的就业、就医、就学、住房保障等实际困难,预防重新犯罪;加强与民政、劳动部门的沟通合作,着眼刑释解矫人员社会生存需要,建立完善与回归过渡相适应的劳动报酬机制,探索将刑释解矫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允许其利用劳动报酬或家人出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解决社保接续问题;建立刑释解矫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扶机构,由财政、民政、司法等部门建立社区服务“中途之家”,加强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释解矫人员的重点帮扶,提供过渡式管理和安置服务,协助办理落户、低保、申请廉租房、保险、法律援助等,降低重新犯罪风险;对有单身、无业、家庭贫困、重大疾病等特征的刑释解矫人员,加大基本生活保障的力度,整合社会帮教资源,落实民政救助、养老、医疗基本保障和大病救助等措施,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完善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确保其基本的生活、医疗条件能够有所满足,对失业贫困刑释解矫人员进行及时救助,使其不至于再次铤而走险,减少社会风险因素。
(七)努力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度,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
推动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工作,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安置帮教社会服务方式,加强对参与安置帮教的社会组织的经费保障,将购买社工和志愿者服务组织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人社等部门,加强社工队伍建设,加强职业规划,优化薪酬待遇,提升社会认知度。积极培育能够承接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服务的对口社会组织,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介入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管机制,引导它们不断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细化落实志愿服务政策,建立有利于帮教志愿服务的具体制度,保障帮教志愿者获得培训、补贴、保险、奖励的基本权利。指导社会帮教志愿者组织加强内部治理,改进工作制度,增强资源整合和资金募集能力,提升志愿者社会化、组织化水平。加大舆论宣传,广泛发动社会热心人士,吸引具有法律、教师、心理等专业资质的志愿者。汇集专业性社会资源,鼓励社会组织运用其专业优势参与刑释解矫人员调查评估、走访谈话、需求分析等事务,提供心理矫治、就业接纳、技能培训、社会融入等服务,借助社会力量纾解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经费、队伍、专业技能等问题,减少重新犯罪风险因素,阻断重新犯罪诱因。积极动员村(居)委会、社区组织、党员干部、致富能手等参与刑释解矫人员结对帮教,加强与工会、团委、妇联、老龄委及律师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沟通,建立刑释解矫人员的社会支持体系和长效机制。
(八)提高回归过程中的家庭参与度,重树刑释解矫人员生活信心
家庭是刑释解矫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首要去处,家庭成员的态度和教育方式会直接影响到罪犯回归社会后的行为表现。一方面,家庭成员要尽可能充分关心、尊重和理解他们,不冷落、不歧视,为刑释解矫人员营造亲情和睦的家庭氛围,日常生活以规范和约束为主,注重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对其良好的言行及时给予赞扬。发现刑释解矫人员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征兆时,及时批评指出,匡正思想行为,以家庭责任感令其悬崖勒马,促其树立自信、自尊、自爱、自强等良好的心理品质,在生活、工作中遇到挫折时,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另一方面,从司法行政部门的角度出发,对家庭关系缺失或家庭关系紧张的,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对象,要多关心其生活境遇与心理状态,有必要结合前文提及的引入社会化专业力量,通过专业家庭治疗和家庭关系咨询来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还要积极引入法律服务和就业支持等社会资源,为家庭接纳刑释解矫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致力于发挥婚姻家庭的纽带作用,稳定其家庭生活秩序,为刑释解矫人员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家庭条件。
(九)做好刑释解矫人员就业保障
出台刑释解矫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签订定向合作协议,对吸纳刑释解矫人员就业的单位、工商业者、私营企业等落实人力资源补贴和税收优惠,鼓励他们吸纳刑释解矫人员就业,建立过渡性安置帮教就业培训基地,提供就业平台,同时开展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刑释解矫人员,进行创业指导和跟踪帮扶,在贷款、工商、税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帮助其解决生存困难。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刑释解矫人员的社会歧视是造成其就业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平衡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刑释解矫人员的劳动权,在分类化管理、个性化帮教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前科封存制度,经科学评估对公共安全影响风险程度较小的刑释解矫人员,对其犯罪和服刑相关信息进行封存,并合理限制刑释解矫人员的前科报告义务,清理规范各行业对刑释解矫人员的就业限制性规定,保障刑释解矫人员的就业平等权。
(十)加强正面宣传
政府、新闻媒体及学校等应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公众认识到社会各界为实现刑释解矫人员再社会化所做的工作及其效果,对刑释解矫人员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和积极案例进行宣传,同时要引导社会舆论,鼓励各方互动,改变脸谱式描述,逐步转变人们对刑释解矫人员的负面刻板印象,提升公众对安置帮教制度的认可度,为安置帮教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刑释解矫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为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重新犯罪调查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