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号)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27日经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