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3年8月10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聊城市司法局局长 商光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三年来,该条例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具有本土特色、可操作性较强的法规依据。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露天线缆、店铺经营油污污染路面等问题亟需法规制度规范。同时,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部分涉及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新的规定,为保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始终保持一致,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需求,拟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二、立法过程

起草过程中,市城管局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城管局官方网站、市司法局立法意见征集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了相关协会和部分企业的意见,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和立法听证会,送相关部门进行了会签,市司法局全程参与、指导了起草工作。

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联合市城管局到东阿和开发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区)职能部门、政府立法联系点等各方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对《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进行了逐条审查,对收集到的合理化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采纳,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2023年7月6日,经市政府第 4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拟增加条款3项。分别是对线缆入地管理、城市道路两侧露天屠宰家畜家禽管理、店铺经营油污污染路面管理等亟需制度规范的行为作出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拟修改条款6项。分别是对条例适用范围、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管理、应急施工作业审批程序、行政处罚额度等,结合上位法作出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三)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关于设定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

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内,对未按规定管理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露天强弱电线缆未按照规定限期入地或者暂不能入地未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的,在城市道路两侧露天屠宰家畜家禽的,有关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泄和废弃物向外洒落等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相关条款设定过程中,参考了外地经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组织了听证、论证。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

2023-12-19 ——2023年8月10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43145.html 1 关于《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