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15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聊城市司法局局长 商光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的一种,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如果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发生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特大爆炸事故、济南章丘倾倒危险废物致人死亡案、潍坊诸城倾倒化工废液致人死亡案均与危险废物非法利用、处置以及监管不力有关。

我市现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3945家,2021年危险废物年产生量37.5万吨,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上的企业273家。目前,我市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常态化排查整治、联勤联动执法监管等方式不断强化监管力度,提升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筑牢了环境安全屏障。但由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较高,部分企业责任意识不强,擅自倾倒、填埋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隐患。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解决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必要制定《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二、立法过程

《条例》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了第三方参与起草,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多次到危废产生、经营企业现场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听证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会签,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组织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区)、政府立法联系点等各方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逐条审查。审查期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开展了立法座谈、立法调研,并对收集到的合理化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采纳,形成了《条例(草案)》,于2022年12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各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规定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的相关要求,特别规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二)构建公众参与格局。《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三)健全全过程管理体系。对危险废物实现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控制,是本条例最重要的立法目的。从规划、选址、环评,到危废产生单位计划管理、台账管理,再到运输的全程控制,条例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并以智慧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来加强危险废物的全程控制。第二十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配备卫星定位及视频录像装置,全程记录危险废物装卸及运输过程,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不得无故拒收。

(四)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五)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管。《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使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重点风险监管单位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四、关于设定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

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条例(草案)》依据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贮存危险废物期限超过一年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或者无故拒收危险废物的;未全程记录危险废物装卸及运输过程或未按规定保存监控数据的,设定了行政处罚责任,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工具未配备视频录像装置的,规定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条款设定过程中,参考了外地经验和部门规章,按照修订后《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组织了听证、论证。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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