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本报讯 (记者 赵琦) 12月25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重新公布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执法监督保障、附则,具有以下特点:

秉持法治统一,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原《条例》实施以来,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致使原《条例》个别规定出现了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为保证地方性法规始终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对原《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完善法规体系,删减与法律法规重复内容。对原《条例》第三章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扩充,并且完全涵盖了相关内容。增加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

聚焦解决问题,助力文明城市创建。通过立法调研,发现在执法活动中,由于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对于有些商户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广场露天屠宰家畜家禽的行为,餐饮、车辆清洗经营者向外洒落废弃物及污水、油污外泄的行为,难以实现有效规制。为此,《条例》对上述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

推动线缆入地,规范地下管网设施设置。《条例》新增规定,“新设置线缆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入地”“现有露天线缆暂时不能入地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条例》规定井盖、沟盖、雨箅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设施的完好、正位;新设置、补装、更换的设施,应当在显著部位标明类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名称。

回应群众诉求,完善道路容貌管理规定。针对群众反映,《条例》修改时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借鉴外地经验,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因抢修、抢险等应急施工作业必须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2023-12-26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43482.html 1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