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赵琦) 12月25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四章二十三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特点:
完善污染防治原则,构建协同共治体系。《条例》以防范环境安全风险为目标,将“全程控制”纳入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程控制、分类管理、污染担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为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和公众参与的作用,规定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主管责任,以及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各自的职责,并鼓励公众参与,明确了举报处理和奖励机制,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细化制度设计,严格全过程管控。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在产生环节,规定产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并建立管理台账。在收集贮存环节,明确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方式和时限,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关闭要求。在运输环节,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禁止在运输途中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在处置环节,明确了产废单位的处置责任,以防止污染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重点监管。为解决危险废物全程控制难题,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平台,以智慧化监管实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跟踪和可追溯。根据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确定为重点风险监管单位的四种情形,规定建立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针对危险废物的风险特点,明确对三类危险性大、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加强重点监管,定期开展排查,全面掌握其产生、贮存、利用、处置以及环境管理现状。
加强协作配合,提升工作合力。规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和资源共享等工作协作机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突发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