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为我市首部河道管理政府规章

本报讯 (记者 林晨) 1月10日,在市政府新闻办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南水北调局局长贾相云,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佰明,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刚解读了《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管理办法》为我市第一部河道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河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等多种功能,做好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对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是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具体举措,也是提升我市河道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我市河道管护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发展意义重大。

《管理办法》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职责分工、保护要求、施工要求和河道整治等方面。

《管理办法》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要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鼓励沿河基层自治组织将河道管理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形成基层共治良好局面。

《管理办法》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及禁止行为,如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等;禁止棚盖河道、行洪沟渠等。明确了堤防安全保护区及禁止行为,要求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管理办法》提出,修建开发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水利工程防洪标准和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设时序进行施工,并接受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置阻水设施的,在施工完毕或者临时设置需求消除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河道原状。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等工程。

《管理办法》提出,要组织开展美丽幸福河湖建设。采取河道拓挖、水系连通、水土保持等综合治理措施,全面提升河道治理效益。组织开展河道定期检查。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河道水环境保护。制定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维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道生态健康;按照水环境保护目标,加强河道水环境监督管理。注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河道沿岸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科学、无毒害种植养殖,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

我市还将以水网建设为依托,统筹水安全、水生态、水经济、水民生,做活水文章,提升水网综合效益,推动河道整治提标升级,夯实管理保护的工程基础;以河湖长制为抓手,全力推动河道管理事权清晰、责任分明、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积极构建有力有效的监管格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关注度和参与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河道工程、维护河湖生态的意识,凝聚起爱河护河的强大合力。

2024-01-11 为我市首部河道管理政府规章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44222.html 1 《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