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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检视

——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

■ 孟晨拓

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是网络环境催化下的产物。笔者在社会控制理论的视阈下,对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特点进行分析时发现,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高发严峻态势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为犯罪人的网上犯罪行为同传统社会间的关系被削弱;另一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受传统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而对被害经历羞于启齿,选择维护自己的社会关系。

以上两方面原因所造成的现实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效率低。在社会控制理论的视阈下,网络并非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罪魁祸首,网络的强匿名性才是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网络社会的强匿名性会使犯罪人不再顾忌传统社会中的“投入”,在网络社会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社会的强匿名性使得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难被追溯的特点更加突出。而且,很多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发生于网络空间的私人聊天中。然而,本着尊重公民隐私权的原则,私人聊天极难监管。

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预防缺位。首先是家庭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监管缺位。研究表明,科技的发展为当代未成年人接触电子产品提供了便利条件,很多家长未意识到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问题的严重性,在孩子使用电子产品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合理引导与监管。其次是性教育缺失。我国一直很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早在1985年就明确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和主要措施,提出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但我国有关性教育的官方课程或科普仍处于缺位状态。未成年人性知识严重匮乏且缺乏正确引导,很容易被伤害或利用,甚至有些被害人在被侵害后仍处于不自知的境地。

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阻断失效。网络管理者对网络平台的展示内容缺乏分级限制,导致所有年龄段的网络使用者无差别共享同样的网络资源。长此以往,就算“净网活动”再彻底,不进行内容区分的互联网中也难免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存在,这对缺乏判断能力与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并非安全的网络环境。

网络管理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足。很多网络平台可以通过微信或手机号进行“一键登录”,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使用父母身份信息登录、注册账号的可能,并未起到有效阻断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在社会控制理论的视阈下,个体在社会共同价值体系下所体现出的往往是顺从与认同。因此,在“谈性色变”“被性侵者有罪论”的社会大环境下,很多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基于对自己社会关系的维护而选择隐忍,犯罪人也正是利用了未成年人极其重视自身传统社会关系的特点,肆无忌惮地以此为由进行威胁、恐吓,以致未成年被害人不敢去报警或迫于压力多次被侵害。

未成年人是亟须社会认同感的群体,以上种种现实加深了未成年人“以性为耻”的认知偏差。“信念”对社会个体产生的影响之大,使得社会观念的更新迭代显得尤为重要。观念不转变,案件不暴露出来,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就永远无法得到有效治理。转变“谈性色变”“性被害者有罪论”的社会大环境,让被害人敢于将被侵害事实说出口,为其提供更多的心理支持才是社会层面上阻断该类新型犯罪的最佳途径。

2024-06-04 ——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51652.html 1 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检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