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一次“特殊党费”
■ 本报记者 陈金路
近日,一张来自北京的党费收据摆在了市民高欣峰面前,这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开具给他的母亲——刚去世的老党员胡素敏的。“终于了结了母亲的遗愿。作为儿子,我对母亲的高尚人格由衷敬佩。”高欣峰激动地说。
胡素敏于1990年11月在聊城地区汽运公司退休。87岁时,她写下遗嘱,嘱托儿子在她去世后向党组织交最后一次党费3000元。今年5月,胡素敏老人因病与世长辞,享年91岁。为了完成母亲的遗愿,子女们代胡素敏向党组织交纳了这笔党费。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向党员出具收据。
这最后一次党费,是一位老党员对党忠诚、言行一致、不忘初心、善始善终的朴素表达,体现了一位党员对党组织恩情的深情回馈,更体现了一位党员永远信党爱党为党的政治品质。
胡素敏一生任劳任怨、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赢得了党组织和群众的高度评价。
1956年5月,胡素敏响应党的号召,说服家人,带头将城市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并投身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她参加了聊城民主街高级农业合作社,担任财务股长兼出纳职务。她白天和社员们下地干活,晚上整理合作社账目,边干边学,摸索出了一套“四勤”工作法。由于工作突出,胡素敏成为先进典型,多次被评为“模范会计”,其财务管理工作被作为典型进行推广;1957年至1962年期间,胡素敏七次当选为山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分子代表,1962年被评为山东省劳动模范。
1975年8月,胡素敏随军转业,被分配到聊城地区汽运公司,承担公司机关经费会计工作。在这个岗位上,胡素敏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会计工作原则,不徇私情。有一次,一位职工拿着一张经理签字批准的药费单子来财务科报销,胡素敏审核时发现报销药费数额较大,不符合规定,胡素敏当场拒收。还有一次,职工工资上调,有一部分职工有多年的欠款未还,根据公司文件规定,凡涨工资的职工必须先将欠款补齐,胡素敏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扣款。有些同事不理解,她便耐心沟通解释,最终得到他们的理解,调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在胡素敏的带动下,聊城地区汽运公司各门市部的财务人员很快做到独立管理财务账目,得到了单位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为此,她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模范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