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聊城擦亮城市“流动窗口”

本报讯 (记者 林晨 刘志耀) 11月22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佰明,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志武介绍了《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修改工作有关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18年11月14日《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出台以来,2021年交通运输部修改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2年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我市执行的原《办法》与上位法出现多处不一致的地方。同时,随着我市机构改革的持续推进,部分单位的称谓、职能也相应作了调整。加之近年来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出行理念、出行方式更加多元,我市制定的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需要。因此,我市主要对原《办法》中的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文件要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删除原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和原第八章法律责任的内容。原《办法》要求,驶离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区域的或者前往偏僻地区的乘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其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治安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属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但实践中未发生进行登记和报告的情况。因此,此次修改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另外,原第八章的内容与上位法是重复的,这次修改中也进行了删除。

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建立乘客失物管理制度和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乘客投诉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的一致性。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新增智慧监管巡游汽车内容,实现运营数据实时传输与监管,逐步完善4G车载设备升级改造,对出租汽车服务进行实时监督,倒逼驾驶员提升服务质量,避免拒载、绕行、服务态度差等违规行为,不断提升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

规范部分词语的表述。对词语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将原《办法》中的“计价器”修改为“计程计价设备”,“小型客车”修改为“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型标准”修改为“车辆技术标准”,“客运经营权”修改为“车辆经营权”,“车辆营运证”修改为“道路运输证”。

同时,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有以下4种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是在抢险、救灾等特殊运输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是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三是积极参与行业文明创建和社会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四是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为抓好新《办法》落地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全面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督导各出租汽车企业严格落实行业规范和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切实提升驾驶员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依托“正大彩虹爱心车队”“五星公益救援车队”等公益车队,积极开展爱心助考、路面救援、助老助残等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严格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持续加大对出租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净化出租客运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2024-11-25 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60420.html 1 聊城擦亮城市“流动窗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