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俪家(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地址无办公人员,现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东昌人社监告字〔2022〕第13号)。经调查,你单位在所承包施工的聊城碧桂园·翡丽湾1#、7#、10#楼装修工程中,存在拖欠施工人员赵会会、向千千、常晓彬、李国亮、王洪飞、刘云涛、刘俊鹏、何彦飞、邓海龙、赵吉祥、刘超、马明强、孙江伟、路新新、路阳阳、李艳芬、许金刚、李玖昶、杨登秋、许金营、王玉祥、张化刚、薛守中、李健、陈磊杰、刘伟东、郭秀涛、武守华、武祥磊、李修进、王福跃、马远、闫桂红、商卫东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工资共计陆拾柒万伍仟元(675000元)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限期支付以上人员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工资共计陆拾柒万伍仟元(675000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东昌府区奥森路77号;联系人:黄磊 孙晓光;电话:8419686)
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