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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烟卡”与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相悖

□ 苏季

对于网络平台上商家销售“烟卡”的行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指出,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香烟属于特许经营商品,是不允许随意生产、销售的。“烟卡”作为特许经营的香烟的衍生物,可以认为属于法律规制范围。只有经核准发放烟草专卖批发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才可进行销售。

同时,《烟草专卖法》还对青少年接触烟草制品作出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内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8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青少年控烟宣传引导,严厉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零售商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并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王维维表示,商家明知青少年接触烟草制品和“烟卡”会诱导并促进其认识香烟和接触香烟,仍向其销售,其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他指出,香烟品牌和生产商有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如果商家擅自印刷、销售“烟卡”,则会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的正确价值观尚未形成,商家制造、销售‘烟卡’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相悖,家长也应注意,要对孩子进行正确教育和引导。”

据《新京报》

2024-06-24 2 2 聊城晚报 content_52954.html 1 制售“烟卡”与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相悖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