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汲黯发仓说起
○ 祝伟康
汲黯是汉武帝时期的名臣,素以耿直敢言闻名。《史记》一书记载了汲黯早期的一件事:河内失火,火势蔓延,波及千余户人家,汉武帝派时为“谒者”的汲黯去查看。汲黯回来复命说,“一家失火,连在一起的屋子都被牵连,此事尚不足为虑。但臣途经河南郡时,见当地遭遇严重水旱灾害,饥荒已导致出现父子相食的惨状。因此,臣未及请旨,便当机立断,持符节下令开仓放粮,赈济灾民。今臣既已归朝,请上交符节,并愿承担矫诏行事之罪”。汉武帝欣赏他敢于担当的贤能,不仅未加惩处,反而赦免了他的罪责。
这件事也载于《汉书》,唯有一处细节差异:其文记为“发河内仓粟”,而非《史记》所载的“河南”。尽管两书对具体郡名记载不一,但所述事迹的本质是相同的,即汲黯面对严重灾情,未及请示便开仓赈民。汲黯是濮阳人,汉时濮阳属东郡,万历《东昌府志》卷十九“人物志”有“汲黯小传”,也记载了这件事。
古人认为救灾如救火,对汲黯矫制发仓的做法很是推崇。明代《救灾会要》就提到:“仓谷本以备荒,发之无罪。不敢发者,畏昏庸上司诘问耳。诘问亦未如矫制之罪也,而坐视民死,可谓有人心乎?”
其实,汲黯矫制发仓一事,表面上看虽被汉武帝宽宥,实则并不一定全无后果。在汉代,“矫制”属于重罪。汉武帝元鼎年间,博士徐偃就因“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盐铁”而被御史大夫张汤弹劾。徐偃认为,“《春秋》之义,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存万民,颛之可也”。但最终,徐偃仍被判处死刑。徐偃是矫制,汲黯也是矫制,虽然史书中未记载汲黯被弹劾,但汲黯不可能未受到任何影响。《史记》在“上贤而释之”之后,紧接着记载,“迁为荥阳令”。很多人把“迁”释读为“升职”“提拔”。从俸禄上看,似乎也说得通:汲黯原任谒者,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谒者掌宾赞受事,员七十人,秩比六百石”;而县令一职,“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从“比六百石”转为“千石至六百石”,看上去的确像高升。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据《史记》记载,汲黯对此任命“耻为令,称疾归田里”。他并未因俸禄可能增加而感到欣慰,反而因从中央京官外调为地方官而感到羞耻。由此可见,“迁为荥阳令”表面上平调甚至微升,实则为一种贬抑,是对其矫制行为的隐性惩罚。
历史上,真正将汲黯矫制发仓这件事提升为后世典范的时期是在晋朝。说起来,也和聊城有关系。
晋武帝时期,东郡太守郑默在任内遇到灾荒,于是不请旨,直接开仓赈灾,事后“自表待罪”。这一做法与汲黯的故事如出一辙。《晋书》记载,“朝廷嘉默忧国,诏书褒叹,比之汲黯”。当时朝廷不仅不降罪,反而对郑默予以褒扬。其实,《晋书》原文还有一句话,更值得关注,“班告天下:若郡县有此比者,皆听出给”。这意味着朝廷不仅将郑默比作汲黯,更班告天下,有遇到同样情况的,可以自行发仓赈灾。
此后,汲黯矫制发仓,就成了古代诸多官员效法的对象。此前“矫制发仓”多限于开启受灾本地仓储,而万历年间竟有官员为救灾而调发其他地区仓粮。无独有偶,这件事同样与聊城有关。
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畿辅地区遭遇严重旱灾。实际上,当年的旱情并不仅限于畿辅,北方多地均受波及。《明神宗实录》记载,三十七年四月,山东巡抚奏“境内亢旱”;八月,“徐州以北,畿南六郡及济、青等郡出现蝗灾,楚、蜀、河南、全陕皆旱”;九月,河东巡抚奏三晋地区“旱魃为灾”,以致于“桑田盐池一带尽成赤裂”;十一月,直隶巡抚奏“畿辅旱蝗特甚、水雹异常”。
由于畿辅受灾,监督临清钞关的户部主事王家宾听说后,“恻然,彷徨达旦”,于是自行做主,将临清钞关所收的税银三万两,解往真定府(《明实录》中记载为解往保定府),用以“佐赈”。在银两拨付之后,王家宾才上疏朝廷,解释其行为是“以朝廷金钱活朝廷赤子”。至于为何将银两送往真定府,他认为真定、保定地处京畿,属于辇毂之下,在赈济顺序上理应优先。
有人提出来,这种事情应提前请示再去做。王家宾反驳,如果真要按程序请示,“则索饥民于枯鱼肆矣!”还表示,如果能救活百姓,不怕罢官。
王家宾是定兴人,属保定府,因此万历《保定府志》、康熙《定兴县志》均有记载;王家宾后来做青州知府,万历《青州府志》也提到此事。只是关于解送税银的数量有所不同,万历《青州府志》记载的是“银九千五百两”,《保定府志》《定兴县志》记载的是“三万两”。查《陕西布政使司右布政使光宇王公墓志铭》,记载为“以所入九千五百金解畿抚”。明代临清钞关所收税银,照例是“分季解京”,一季税银如有三万,则远超全年税额。因此,当以九千五百两的记载为准。
《保定府志》《定兴县志》均载,王家宾解送的银子,“全活无算”,达到了赈灾的目的。但是,《青州府志》提到,这些银两“抚臣不敢受,户部不敢题”,悬而未决,一直到万历三十八年五月,朝廷讨论王家宾擅自挪用税银一事时,“得旨,地方已有赈济。此税银系济边钱粮,着发还,照旧解部”。而且据王家宾自述,这些钱并未到灾民手中。万历《青州府志》的序文,署名“赐进士出身、中宪大夫、知青州府、范阳王家宾”,其实由孙承宗代撰,该文收入《高阳诗文集》卷十一,作者自注“代王光宇”。文中以王家宾口吻自述,“不佞尝矫以清源之榷赈畿辅,而主人不受也,不佞几中于法”。可见,王家宾所解送的税银,并未发挥作用,所谓“全活无算”,不过是溢美之词。
至于王家宾所说“几中于法”,在《明神宗实录》也有所提及,对王家宾“不行题请、擅挪关课”的做法,朝廷要求户部“明拟具奏”。只不过,最后这件事并没有对王家宾造成什么影响,很快就由户部主事升任知府,到青州上任了。
读志至此,此事似乎已告一段落。然而我在查阅史料时,发现了当时首辅叶向高的一段记载,引人深思。《蘧编》卷四记载,万历三十九年四月,监督北新钞关的户部主事王洪灏因贪污税银三万余两,被人揭发。正巧,因为王家宾监督临清钞关期间“缺额数万”,户部想以“征税不足”的理由,向朝廷请求不再处罚王家宾,同时把账销掉。对此,首辅叶向高在拟旨中明确批驳:“钞关隐没许多,安得借口于乏税?”他要求户部严加查核,不得以税收短缺为由掩盖问题。然而此事最终“事遂寝”,并未得到彻查。叶向高不由感叹:“法之难行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