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2月8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聊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文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8月30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作为全国范围内第一部专门规范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聚焦养老服务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对于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以法制措施维护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征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咨询专家、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数易其稿,形成了《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于2022年11月14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主任会议审议,12月5日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12月5日经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讨论。12月6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建议: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同时包括失智老年人,《条例(草案)》未将失智老年人纳入失能老年人的范围,建议增加相关表述。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失能老年人概念进行了完善。
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直部门提出,失能老年人养老问题应当坚持德治法治相结合,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进行规定。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参考《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我市法规规范的“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照护服务。
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直部门提出应当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信息统计制度,开展对失能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居家照护情况的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的依据。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了失能老年人基本信息统计制度。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条例(草案)》相关章节划分不合理,可以增减条例章节设置。修改时按照居家照护和社区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照护服务人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对法规结构进行了调整。
五、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直部门提出,照护服务人员作为失能老年人的直接照护人,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规定照护服务人员应当身心健康,遵守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相关规范和标准,维护失能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尤其明确了照护服务人员的禁止行为。
六、市委办公室法规室建议:应当建立照护服务人员的个人信息档案,记录其不良从业行为。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照护服务人员从业档案,并依法为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此外,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