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10月11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聊城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占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因此,有必要制定具有我市特色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与地方立法决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发挥地方立法切口小、创制性、有特色的功能,为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提升网格化治理水平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全国全省打造了一些经验亮点,得到了领导肯定和社会群众认可,特别是广大网格员在疫情防控、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为民服务、文明城市创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升了基层治理水平,有效解决了一大批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夯实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立法的现实基础。通过推进网格化立法,把近年来我市网格化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加以固化,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将助推我市网格化治理工作走上法治化、常态化轨道,开创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新局面。

三是解决网格化治理问题的实际需要。当前我市网格化工作中,还存在网格员承担任务较重、联动机制不够顺畅、资源整合不够充分等问题。通过推进网格化立法,进一步明确网格员职能定位,明确部门职责边界,既有利于为网格员确权减负,也有利于整合治理资源,压实部门责任,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聊城,提供非常有益的实践路径。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监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委政法委成立了起草小组,制定了任务清单,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为全面了解市民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认同度,奠定条例制定的广泛民意基础,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坚持问计于民、群策群力,采取现场走访、网络投票等方式听取市民意见。起草小组对民意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汇总和整理,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全面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借鉴外地经验,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起草小组先后到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进行实地调研,现场查看部分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运行情况,组织召开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法委、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人大代表、市民代表等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2022年9月30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及说明进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分总则、网格和网格员、网格事项联动与协同处置、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和信息平台、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三十条。

1.关于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条例(草案)》第四条中规定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第五条明确了由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2.关于网格和网格员的权利义务。网格员是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触角”,事关网格化工作长远发展。《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针对网格员的准入门槛、权利与义务分别作出规范,分别明确了专职网格员的5项权利、5项义务,规定专职网格员可以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部门工作人员中,或者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3.关于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网格事项联动与协同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8类主要事项,明确了网格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网格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和办理流程。

4.关于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和信息平台。考虑到网格化信息平台是我市网格化工作的特色亮点,且运行三年来已经非常成熟,《条例(草案)》第四章在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信息平台建设应用。包括信息的采集、交互、共享、研判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从制度层面加以明确,推进信息共享,确保信息安全。

5.关于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条例(草案)》第五章从经费保障、教育培训、考核激励、宣传引导等方面规定了各方职责与监督管理措施,推动网格化工作高效开展。

6.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明确了网格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2023-10-28 ——2022年10月11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40641.html 1 关于《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