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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8月10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聊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文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0月11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立法,把聊城网格化服务管理经验凝练、提升为法规制度,对推进我市基层治理现代化,构建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聊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初步修改,并向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立法咨询专家、地方立法服务基地、本市各级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聊城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5月24日提请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研究讨论。积极开展市内市外立法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草案修改论证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并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9日召开市直部门座谈会,有关部门同意《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职能界定。6月12日,召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同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主任会议审议。7月31日,提报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8月9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自《条例(草案)》初次审议以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共征集意见建议50余条,修改20余处,法规草案由原来的七章31条修改调整为目前的五章25条。法制委员会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建议:对照法律、法规关于特定工作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中不宜规定不得担任特定工作人员的情形。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不得担任网格员的规定予以删除。

二、省直有关部门建议,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实施。修改时采纳这一建议,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明确“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直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二条关于网格化服务管理活动内涵的解释与第十三条网格员的职责存在对应不全的问题,建议对网格员的职责进行调整。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梳理了网格化服务管理活动内涵与网格员的工作职责,使其前后对应。

四、市委常委领导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将宗教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网格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协助排查和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对网格员职责进行了扩充。

五、立法咨询专家论证指出,网格员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执法工作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对网格员履职行为进行了限制。

六、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建议,网格作为基层治理的有效单元,应当助力当前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将文明创建帮扶等纳入网格员的工作职责。根据该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网格员应当宣传、参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此外,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监司委工作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23-10-28 ——2023年8月10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40642.html 1 关于《聊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