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6月26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现行《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省控以上断面水质全部稳定达到上级考核要求,连续三年消除Ⅴ类及以下水体。特别是2023年,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指数列全省第5位,同比前进5个位次;优良水体比例为90%,优于考核目标50个百分点。由于上位法的修改,《条例》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同时,机构改革完成后,一些单位的称谓、职能发生了变化。为更好解决实际问题,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条例》进行了修正。

二、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底开展起草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组建了立法领导小组,开展了立法调研,向各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征求了修订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后,通过网上公开、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同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核,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等13项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核后,我局积极配合并进行了修改。2024年2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修正内容

现行《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共6章90条,此次修正修改32条,删除21条。

修正后的《条例(修正草案)》共6章69条。主要修改原则及内容如下:

(一)坚持贴近实际。结合聊城实际进行修正的条款10处,如:由于徒骇河、马颊河为我市行洪排涝河道,承接大多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水。将徒骇河、马颊河规定为特殊水体不能建设排污口,与聊城市实际不相符。谭庄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执行饮用水源地规定。所以第五十二条,将特殊水体的范围规定为“东昌湖、茌平金牛湖、东阿洛神湖和高唐鱼丘湖”。另调研了解,我市当前已经不存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的情况,故删除了原第三十条第三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坚持规范严谨。根据立法技术要求,涉及机构改革,修改的条款有37处。如: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保护区划分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结合专家意见,对该款条文表述予以规范,修改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的;(三)取水口、输水渠道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饮用水水源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

(三)坚持上下一致。为避免与上位法重复删除21处。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进行了重新排序,由原法规的共90条修正为共69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正草案)》,请予审议。

2024-08-07 ——2024年6月26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55596.html 1 关于《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修正草案)》的说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