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o

关于《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6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文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议案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围绕水环境保护立法修正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工作。3月11日,修改形成《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聊城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先后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协和市委常委的意见和建议。赴莘县、冠县、阳谷县就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多次组织召开修改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市直部门座谈会,采纳了有关部门、专家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讨论、反复论证,形成《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并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第43次主任会议审议,以及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研究通过。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正草案)》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精神基本一致,符合当前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具有较好基础,针对其立法技术上的不足,由法工委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分组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再次研究,在《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的基础上形成了《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决定(草案)》经第44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

现行《条例》共6章90条。本次修改共计82处:其中对条文内容变更55条,删除26条,合并2条,新增1条;修改后共6章64条。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正草案)》经过修改论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对其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省委编办提出,根据党中央关于精简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精神部署,市、县两级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作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原则上不设议事协调机构,也不宜建立其他议事协调机制。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相关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规定,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基本一致,且不存在重复强调的必要性,建议删去。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删去了该条款。

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条例》第十八条对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监督的规定逻辑性不强、可操作性不足,建议重新梳理入河排污口相关规定。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对照《水污染防治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形成了可操作性强、条理清晰的新条款。

四、有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加强对工业废水处理的管理,尤其是对于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要严格排放标准。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在第二款中规定:“工业废水排水管线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在连接点前设置检查井和可关闭的排污控制装置。发现排放废水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立即关闭排污控制装置。”

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明确了对人工湿地审慎建设的要求,建议对照规定,严格本市人工湿地建设管理。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对第六十一条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提出,《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养殖专业户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均未规定义务性要求,也未作相关处罚规定,建议我市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删去对养殖专业户的相关违法行为设定和相应法律责任。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对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进行了修改。

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法律责任部分对于违反特殊水体保护行为的处罚,大多为参照《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所设置的,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相重复的情况,建议删除。据此,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删去了第一至四款以及第六款。

此外,还根据有关上位法规定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部分部门职责作出调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正草案)》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24-08-07 ——2024年6月26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55597.html 1 关于《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