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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理解与适用

■ 栾居沪

对于工作中出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仅不同地区、不同人社行政部门、不同司法机关认知有很大差异,即使同一地区同一人社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不同时期认识也不同,亟待统一认识和规范。

劳动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认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突发疾病原本不属于因工伤害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劳动者的现实保护需要,而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照倾斜保护和利益兼顾的原则,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宽严适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里,对于突发疾病的种类,没有任何限制;而对“48小时”的时限,又作了严格的解释。

对于突发疾病、突发疾病时间,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理解和适用并不一致。有观点认为,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但其未就诊而是正常下班回家休息,此时已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尽管疾病的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由于未直接就医径行回家休息,因而没有医疗机构突发疾病初次诊断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说,突发疾病、突发疾病时间就丧失了法律依据。也有观点认为,自感身体不适可能是自身所患疾病的惯常表现和症状,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突发疾病。

实事求是讲,普通劳动者个人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自身对病情的严重性难以做出客观科学鉴识,未及时选择治疗而请假休息缓解也符合常情常理,且由于身体素质的个体差异,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而苛求职工一旦突发疾病后就径直前往医院救治,不符合客观实际状况,且与人们生活情理相悖。突发疾病发作之初劳动者即处于“危急状态”则应及时抢救不言而喻,但突发疾病发作时尚处于较次“重症状态”且有正当理由事后未能及时送医施救导致死亡若排除在视同工伤的范围之外,不仅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也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在此情况之下,应维持基本的社会道德观念前提,努力实现劳动者权益的最大化,并结合工伤保险基本理念予以统筹考虑,寻求更为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处于“重症状态”导致无法坚持工作,之后离开工作岗位就近休息缓解症状,就近缓解病情符合生活情理具有合理性,将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送医施救且在合理时间内确系疾病恶化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符合作为社会法调整适用的工伤保险规则内涵。因此,对于突发疾病认定,应当根据职工的身体表现症状来确定,如表现症状与平常有明显不同的,应当认定为突发疾病,出现身体表现症状明显不同的时间则为突发疾病的时间。

(作者单位: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文系聊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聚力攻坚突破研究”年度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NDKT2024052)

2024-11-07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59639.html 1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理解与适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