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平竞争审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冯锐
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背景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任务。而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本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这凸显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推动市场一体化进程中的核心地位。
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虽然已相对完善,但仍存在尚需深入探讨的问题。比如,一些政策措施未被有效覆盖的情况。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临时性、应急性政策,由于出台时间紧、程序简化,未能及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则、标准等,尚未纳入审查范围。这些未被审查的政策措施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各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不均衡,特别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实际执行中,由于对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不同,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审查时存在严格程度不一的现象。有的地区过于宽松,一些隐性的准入限制未能识别,而有的地区则过于严格,将一些合理的市场监管措施误判为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审查标准执行的不统一,影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统一规则的形成。
为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确保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时要主动审查,同时扩大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审范围。要进一步细化争议较大、边界模糊的审查标准,防止因理解错误造成误判。还要优化制度设计,提升审查透明度和专业性,加强审查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培养一批具备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的专业审查人员。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查、评估工作,利用其专业优势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注重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发展,应加强两者的协调配合,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充分考虑公平竞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确保产业政策不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是关乎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的战略之举。
(2025年度聊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ZXKT2025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