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遵循 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
■ 赵明娜
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领域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我国立足法治维度系统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全面落地实施,对于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汇聚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合力、护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以法治力量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根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时代民族工作呈现新特征、新挑战。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但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较突出;各民族跨区域流动、双向交融趋势日益明显,但阻碍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各类复杂因素依然存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不断巩固,但民族领域意识形态斗争依旧严峻。这些阶段性特征决定了新时代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实施,精准回应了新时代民族工作面临的时代课题。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写入宪法,明确“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实施提供了根本法依据。该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建起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重要支撑的民族事务治理法律体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正式迈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全新阶段。
以制度创新激活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该法序言部分系统梳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形成发展历史,从法理层面确认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地位。总则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阐释,明确要求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这种以主线统揽全局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政治理念向法律规范的跃升,完成了从政策要求向制度保障的深层转化。
坚持统筹共同性与差异性发展。该法明确“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重要原则。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坚持彰显促进型立法定位。该法通过倡导性、授权性条款明确国家、社会、公民的正向责任,鼓励全社会主动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通过禁止性、惩戒性条款划定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红线,形成正向激励为主、刚性约束为辅的立法逻辑。正向引领与刚性约束有机结合,既体现了法治的保障功能,又彰显了法治的引领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注入了持久的制度动力。
以良法善治汇聚民族复兴磅礴力量。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上下功夫。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为契机,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逐步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制定政策措施,都要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民族大团结作为首要评判标准。
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上见实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民族工作、化解民族矛盾、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依法保障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完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主导走向法治引领。
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上求深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筑牢各族群众思想根基。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在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上出实招。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聚焦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短板弱项,精准落实惠民富民政策,让各族群众在共同发展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共同富裕中增进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