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被扣千元薪酬
律师: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本报讯 (记者 张承斌) 近日,东昌府区梁水镇居民郭先生致电聊城日报社党报热线2921234反映,自己此前在某塑料制品厂打工,离职时厂家不仅没有按照约定如数支付工资,还倒扣了自己1000元。
郭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21年11月14日到梁水镇某塑料制品厂打工,主要负责操作注塑机、处理残次品。“当时,老板跟我说,临时工是一天100元钱,转正后再涨20元钱,但是没明确涨工资的时间,只说是希望我能长期干下去。”
今年1月27日,由于厂家一直没有给自己提高薪酬待遇,郭先生便辞职了。然而,在结算工资的时候,他又被告知,由于工作的时间太短,厂里要扣他1000元工资。对此,郭先生认为很不合理。
对此,该塑料制品厂负责人表示,厂里并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是针对新员工和老员工采取不同的工资支付标准,技能越熟练,工资也越高。员工辞职时如果未干满一年,就会从工资里扣除1000元。该负责人还表示,一直以来公司并未与入厂员工签订就业合同,上述条款都是“口头协议”,厂方和员工都认可后,员工待遇便按照这些口头协议执行。
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侯纪兴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该塑料制品厂克扣郭先生1000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上述问题郭先生与塑料制品厂无法协商解决,郭先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