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

■ 杨广 刁兴泽

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由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上的一面旗帜。改革开放以来又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枫桥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枫桥经验”就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群众、化解矛盾。其一,调解和教育并重。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导方式,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途径,自我化解矛盾对民主法治作用重大。枫桥镇在各居委会、村,甚至重点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000多起,成功率97.2%,其中80%在村一级得到解决。枫桥镇在健全普法工作网络的基础上,每年增加投入用于法治宣传教育,并对曾有违法行为人员坚持“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的原则进行帮助。其二,建立健全具有自身特点的基层民主法治。法治要有自己的特色,不能照搬西方法律,基层民主法治是推动和提升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枫桥镇在加强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治建设方面,推动村民自治,保证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枫桥镇不仅提出了“民主法治村”建设,建立和完善了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了“四前工作法”,即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证了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

“枫桥经验”告诉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必须把依法办事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切实做到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完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努力让群众的合理诉求先调解,然后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要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既依法逐级反映诉求,又遵守法定程序,服从合理合法的终极处理结果,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必须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要带头学法、守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问责;要有效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让群众依靠法律、按程序,公平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要从群众的视觉观察问题,引导群众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的准则,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共茌平区委党校)

2023-09-06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38288.html 1 善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