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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6月30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聊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文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1月3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比体育事业发展高地城市,我市仍然存在着体育产业市场化程度不高、专项政策支撑力度不足、体育消费潜力挖掘不充分等现实问题。为解决我市体育发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体育发展立法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初步修改,并向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立法咨询专家、地方立法服务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本市各级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聊城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开展市内市外立法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草案修改论证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反复修改。5月22日召开了市直部门座谈会,相关部门同意修改后《条例(草案)》中的职能界定,同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5月29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9次主任会议审议。6月16日,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6月26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0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自《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共征集意见建议80余条,修改30余处,数易其稿,目前的《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的总则一章中,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支持与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完善相关规定。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综合评价机制,完善体育社会组织的运行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障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二、在立法调研中,有群众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体育设施作为开展体育工作的重要载体,《条例(草案)》相关规定篇幅占比不足、规范逻辑不清,建议整合“体育设施”规定,进行专章规范。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新增“第六章 体育设施”,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标准,强化应急避险功能;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具体规定;规范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推动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在保障教学和安全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强化居民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

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提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山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将《条例(草案)》中“成立体育专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进行删除。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删除了相关规定。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立法咨询专家提出,当前我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总体有待提升,建议多措并举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章节进行了完善,通过强化体育课程建设、安排课外体育活动、丰富课后延时服务、促进家校共育等措施,保障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规定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制定个性化提升方案,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时指出,《条例(草案)》关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意见”的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相关规定。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删除了相关规定。

六、有的市委常委、人大代表提出,要用好我市众多的河湖水资源,加强亲水体育设施建设。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规定教育和体育、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黄河、京杭大运河、徒骇河、东昌湖、望岳湖等水资源优势,建设体育公园、休闲健身步道、骑行道等体育设施,发展水上运动,打造体育旅游精品线路。

七、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提出,要在学校积极推广传统体育项目,拓展特色体育项目发展空间。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在推动传统体育项目“进赛场”的基础上,推进传统体育项目“进校园”,明确鼓励学校推广传统武术、棋类等特色体育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体育项目训练、竞赛活动。

此外,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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