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26年6月26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聊城市司法局局长 杨国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背景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上级要求,对我市现行有效的2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其中《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存在与《法典》不一致、无法适配新形势监管发展需求等情形,亟须修改。
二、起草过程
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份开展起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按程序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及时履行网上公开、专家论证等程序,同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核。
市司法局全程介入指导起草工作,同步面向社会、立法专家、立法联系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各方征求意见建议,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收集到的157条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论证,研究采纳105条,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正案(草案)》。2026年6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内容
本次共修改40条、删除29条,修正草案保留原有5章架构,共计65条。具体修正内容如下:一是厘清权责边界。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更新条例第6条、第44条涉部门名称表述,细化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明晰分工、规范履职。二是精简冗余条款。集中清理与上位法重复、冲突及不符合我市实际的内容,删除第43条、第49条、第63条、第92条等条款及21条罚则,精简文本篇幅,提升条例实用性。三是完善核心条款。对标上位法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原条例第1条、第11条、第17条等40条核心内容进行修正;同步优化第88条、第89条罚则条款,确保条例内容合法合规、贴合实际、精准适用。
(二)《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内容
本次修正删除7条、修改12条,保留原有6章架构,共计57条。主要修正内容如下:一是规范术语表述。统一将全文“水环境”修改为“水生态环境”,将“河长”统一修正为“河湖长”,贴合现行河湖治理工作体制。二是清理冲突条款。集中删除与《法典》不一致的第9条、第14条、第1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等条款,确保地方性法规与生态环境法典相统一。三是优化核心内容。紧扣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工作核心,对原条例第1条、第3条、第6条、第11条、第15条、第19条、第24条、第28条、第31条、第34条、第37条、第62条等核心条款予以修正,细化水生态保护举措,压实各方责任,为全市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筑牢法治保障。
(三)《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5条,修正后4章22条。主要内容:一是删除部分条款,衔接上位法标准。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危险废物定义条款与《法典》相关规定重复,本次修正予以删除,实现法条同上位法协调统一、精简凝练。按照省人大法工委要求,删除第十五条。二是优化平台建设条款,贴合管理实际。依据《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已建成统一的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且我省已于2024年建成“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我市无需重复建设相关平台,据此对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内容予以修正。三是修正核心条款,规范管理体系。为全面衔接上位法最新规定,统一法治标准,对原条例第1条、第20条等条款内容进行针对性修正,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管控要求,助力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提质升级。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