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6月26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聊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文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于4月初启动了我市涉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系统修正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中与法典规定相抵触、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报法规修正议案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多次组织召开修改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市直部门座谈会,对拟修改的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并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法规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并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5次主任会议审议,以及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研究通过。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规修正案(草案)与现行《生态环境法典》要求一致,符合当前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具有较好基础,建议由法工委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分组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法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表决稿)》)。《决定(草案表决稿)》经第76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四件法规修正案(草案)经过修改论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对其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正案(草案)中《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是关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自行监测义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该条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由于《生态环境法典》已经对排污许可管理进行了专章规定,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也对排污许可进行了具体规定,建议将该条删去。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

二、修正案(草案)在《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属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适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该条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建议删去该条和第六十一条关于该条的法律责任。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

三、修正案(草案)中《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本行政区域内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有的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提出,“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编制,建议修改法规条款。根据这一意见,将相关内容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依法批准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修正案(草案)删去了《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关于“重污染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应当禁止建设,建议修正案草案严格落实法律中关于禁止建设项目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将相关内容修改为:“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第六分编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三章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建议将《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名称改为《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根据这一意见,对条例名称及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六、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赋予了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修正案(草案)中部分条款存在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表述与事权不一致的情况,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对草案中涉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修改。

此外,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法规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2026-08-04 ——2026年6月26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93165.html 1 关于《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