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6年6月26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聊城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赵万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作如下说明。
2020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六年多以来,为我市文明建设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截至目前,我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临清市成功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获评全国文明村镇22个、文明单位17个、文明家庭2户、文明校园5所,文明建设成果突出。
一、条例修改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部分条款与以上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为实际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对《条例》进行修改是适应我市文明建设工作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求。
二、起草过程
市文明办于2026年4月开展了《条例》修正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组建了法律顾问和业务骨干为成员的立法领导小组,线上线下向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文明办、社会各界征求了修订意见,召开了专门会议,在分析我市文明建设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
三、主要依据
《条例(修正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
四、修正的主要内容
现行《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6章50条,《条例(修正草案)》共6章46条。
(一)修改了部分条款。一是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二是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文艺汇演、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和营销宣传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三是将第八条第(十)项修改为:“经营活动不扰民,不使用高音喇叭,不乱泼脏水,不乱倒污物,不在街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屠宰畜禽,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不违规摆摊设点、圈地经营;”四是将第八条第(十三)项修改为:“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五是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不在禁止时段和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六是将第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不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七是将第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装修房屋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不影响建筑安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八是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单位管理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九是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删除了部分罚则。删去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
《条例(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