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

■ 李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进一步部署,“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标志着党规国法协同建设已经从理论探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系统构建阶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举措。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本质上都是规则之治,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二者目标同向、功能互补、逻辑贯通。其中,党内法规以管党治党为核心功能,是规范党组织运行、党员行为的专门制度体系;国家法律以治国理政为根本定位,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刚性准则。二者各司其职、有机统一,但由于制定主体、施行程序、权责配置逻辑及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差异明显,亟需通过衔接协调弥补制度空白,避免职能缺位、规范错位或适用越位等问题,及时消解制度冲突与规范矛盾,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更高质量的衔接与更高水平的协调。

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从完善制定机制、促进内容协同、强化实施机制、加强执行监督四个维度协同发力。

一是完善衔接协调制定机制,把好“源头关”。强化整体布局协同,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立法规划阶段即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确保两者在立项阶段就能充分考虑关联性。科学界定规范权限,涉及法律责任或国家机关法定职责的,党内法规不宜作出规定;涉及党员权利义务内容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宜介入。优化制定与备案审查程序,确保党规国法在出台之初便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二是促进衔接协调内容协同,织密“规范网”。定期开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清理整合工作,对廉政建设、社会治理等交叉领域的规范进行筛查分类,实行优先级取舍与合并精简,及时废止或修订不适应时代要求的条款。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联合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消除规范盲区与冲突地带,确保两者同步发展。

三是强化衔接协调实施机制,打通“中梗阻”。搭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平台,打破数据孤岛,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互通共享。明确冲突解决规则与程序,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都应遵循宪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加强执法司法协作与协同监督,由党委牵头建立常态化会商协调机制,针对两者共同规制领域开展联合行动,确保执法层面落实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层面体现党内法规要求。

四是强化衔接协调执行监督,筑牢“防火墙”。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在衔接协调中的主体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构建协同监督机制,形成监督闭环。统一问责标准,区分法律问责与党内问责的责任标准,整合监督资源,对执行不力、推诿扯皮等行为严肃追责,确保衔接协调机制真正落地见效。

(2026年度聊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ZXKT2026039)

2026-08-27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94343.html 1 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