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边界研究

■ 栾居沪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的“公平正义”,不仅涉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还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做出的每一项决策,实施的每一个行为须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行使职权。

工伤认定类案件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领域之一,其“一手托两家”的公权力监督属性,既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也凝聚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共识。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不仅要强化权力救济,站在为劳动者办实事、解难事的角度,还要在事实清楚、法律明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既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认定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案件事实是行政主体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采纳,对某一事实进行推理和认知,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通过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内心确认作出结论的过程。如果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则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是否合法、合理,这就涉及事实的标准问题。三大诉讼对证明标准的要求有所不同,排除合理怀疑适用于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适用于民事案件,但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却很模糊。笔者认为,行政案件应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即使是直接证据也要尽量避免孤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更要慎之又慎,只有在现有取证手段穷尽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

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对于被监督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作为的行为,需要有精准的实质判断,厘清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协调行政机关、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依法、公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以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司法保障。

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并没有明晰的界限,具体到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不仅要对个案进行评判,还要对个案事实通过证据进行复盘或还原,这就需要借监督这个桥梁加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就工伤认定而言,法律问题就是工伤认定的职责定位、事实认定的证据确凿程度、法律适用和程序的合法性等;行政问题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适当性或审判机关审理行政行为的适当性问题,对于行政问题的判断应有专业鉴定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超出法律监督的边界,又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实现既各司其职又凝聚合力的效果。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会商培训等方式加强衔接融合,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完善执法司法为民服务体系,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文系聊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法治聊城建设理论与实践”课题(编号:NDHZ2023032)《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边界研究》的部分成果〕

2023-11-06 1 1 聊城日报 content_40978.html 1 工伤争议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边界研究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