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度假区严惩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本报讯 (梁丽姣) 1月28日,度假区朱老庄镇辖区居民李某月家中有喜事,一时高兴,心存侥幸,将往年剩下的一挂满堂红鞭炮和少量“二踢脚”在胡同口进行燃放。
朱老庄派出所民警闻讯后,将涉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李某月传唤到派出所。经询问,李某月在知道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前提下,依然我行我素,其行为触碰了法律红线。经民警严肃批评教育,李某月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接受处罚。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相关规定,对李某月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聊城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开出的首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罚单。
为给辖区居民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度假区分局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张贴海报、走访入户等方式,讲解相关政策,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重要意义,并与相关从业人员签订《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承诺书》,提高群众的文明守法意识,确保辖区居民严格遵守政府禁燃禁放的规定。
据了解,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