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样的调解,我服气”
■ 本报记者 王军豪
本报通讯员 杨洋
10月17日,马玉水(化名)双手叉腰,和其他6户同村村民站在村委会院内,气呼呼地说:“租地不给钱,这就是欺负人,别怪我们把地硬收回来!”
一周后,同一个地方,马玉水等村民脸上带笑:“感谢人民调解员,也感谢这么多单位帮忙,不仅为我们要回了租金,还解除了我们的后顾之忧。”
马玉水是高唐县赵寨子镇的村民。不过几天的时间,马玉水缘何态度转变如此之大?事情还要从6年前说起。
原来,2016年,马玉水等7户村民将自家的15亩土地经营权依法出租给金阳(化名)发展农业项目,每亩每年租金1000元。前几年,金阳都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但从去年开始,金阳以项目收益差为由,要求延迟支付土地租金。
村民说,去年的租金大费周折才要到手,其间,还把马玉水气得住了院。眼看今年的租金交付期又要到了,村民们都有点儿不安——果然又找不到金阳了。村民特别着急,便商量把地收回来,还能赶上种小麦,不至于土地荒废,这才发生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村委会将该情况反映给镇信访办和赵寨子司法所,寻求帮助。在访调对接、三级联动机制引领下,高唐县“一站式”矛盾调解中心受理了该案。为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员立即行动,兵分两路开展“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协调村民选派2—3名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另一方面去找金阳做工作。
人民调解员仔细查看了村民提交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又通过多方调查查明了事实,认为金阳承租7户村民的土地经营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人民调解员认为,金阳作为承租人应当遵守双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土地租金。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规定情形严重违约行为的除外。金阳拒不支付土地租金,经调解规劝在一定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行为一般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该租赁合同一旦被解除,项目的收益也就没有了。
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金阳如期支付土地租赁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金阳将15000元的租金如数交给马玉水等7户村民,这才有了马玉水短短几天的态度之变。“调解员说理释法,让我知道了很多法律知识。这样的调解,我服气。”金阳说。
“三农”问题关系国计民生。高唐县司法局始终坚持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以法治力量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