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的法学教育功能分析
■ 常冰霞
传统法律文化留存的大量判牍、契约、乡约与碑刻,并非单纯承载法律文化知识,而是古人法律方法的实践记录。将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引入课堂,可以提升法律论证、规范识别与制度分析能力。
判牍精读与法律论证能力。判牍作为古代司法活动的原始记录,完整保留了司法官员处理具体纠纷的推理脉络与裁判思维。州县官在审案批词中,往往综合参酌国家律文、地方习惯、人情情理以及上级政令,各类裁判依据零散分布于文书之中。学习者需要自主甄别文本内容,主动区分具备规范效力的裁判依据、用于支撑结论的论证理由和仅作修饰的修辞表述。
判牍中的裁判抉择,是司法者直面现实疑难、化解真实矛盾的结果。判牍完整呈现了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司法者需要在多重规范方案中择优适用,在事实存疑时审慎取舍,在国法条文与乡土情理之间平衡调适。每一次裁判选择都需要完备的理由支撑,拆解其论证结构,能够清晰认知法律论证的核心构成。同时,通过区分裁判依据源于成文律例、地方社会实际还是上级政务授权,可直观厘清不同法律依据的效力层级与适用边界。
契约文书与规范识别能力。部门法教学案例经过体系化整理,规范依据清晰明确,结构规整、要素齐全,课堂训练的核心任务是完成案件事实与既定法律规范的对应与适用。传统契约文书完全不同于制式教学,学习者必须逐句研读,细致区分具备实质法律效力、可产生约束效果的正式约定,以及乡土社会通行、无司法强制力的民间惯例,逐步养成精细化的规范辨析思维。
契约文书的核心训练价值,在于依托无法条标注、无固定分析框架的原始文本,提升独立甄别规则、判定效力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与民间书证往往内容繁杂、要素交错,不存在现成规范模板可供套用,需要梳理法律关系、辨析内容效力、提炼裁判依据。契约文书提供的训练场景,贴合实务状态,引导学生养成独立审慎的规范判断能力。
非体系化的文本形态,是传统民间契约独具特色的优势。民间契约由本地书手依乡土惯例书写,体例不拘,将产权流转条件、中人担保义务、违约处置方式与地方乡土俗例相互杂糅,混杂记录于同一文书,需要通读文本、筛选有效信息、剥离无关惯例、提炼核心法律规则,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原始材料中完成规范萃取。这种沉浸式的文本研判训练,复刻了司法实务中文书审查、规则提炼的流程,能够训练规范识别与实务分析能力。
乡约碑刻与制度分析能力。乡约与碑刻,是传统法律文化极具价值的特色资源。乡约呈现了古代基层社会民间规范的运作形态,各地留存的碑刻记载了地方通行的禁令、民间规约与基层裁判实况,为考察传统基层社会秩序的运行提供了实证材料。古代地方官员依托碑刻公示规则、定分止争,将抽象的成文律法转化为基层认可、落地执行的行为秩序。通过解读碑刻所载的裁判说理、处置方式,结合地方社会的反响,能够把握法律嵌入乡土社会、落地实施、维系秩序的内在机理。
将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引入法学教育,转化为可操作的能力训练素材,这种功能层面的转化,是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学教育的核心价值。
(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创新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路径研究”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20220486)

